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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河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某
李力涛(河北石家庄平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
河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力涛,石家庄市平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负责人张和平,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平光北大街路西。
委托代理人刘新会,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河北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龙龙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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