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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明某与袁某、柯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明某,男,生于1951年4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户籍地:本县,现租住于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松,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曾用名:薛辉),男,生于1977年5月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系原告薛明某之子。
被告:柯某某,女,生于1980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袁某妻子。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冰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明某诉被告袁某、柯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薛明某负担。

审判员  朱于兵

书记员:李妍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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