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夫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毛佩芬。
薛某某与上海星夫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诉。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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