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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马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吉,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薛某申请宣告马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薛某称,其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3年6月突发脑溢血昏迷,手术后遗症明显,语言和行动均存在明显障碍,意识不清,间歇性发作癫痫,经康复训练后仍无明显好转。为保证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实现,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马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马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鉴定人马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经司法鉴定结论为马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薛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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