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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
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
翟某某

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北市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男,成年人,住易县。
原告薛某与被告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薛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长:杜启国

书记员:于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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