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
法定代表人:刘策,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仓区。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8年8月7日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 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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