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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向某贵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向某清。
  被告:章银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向某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聪,女。
  被告: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应国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炜,男。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向某贵、章银芬、向某清、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嘉安

书记员:徐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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