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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钮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钮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钮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杰

书记员:孔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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