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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 冯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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