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
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孙大禹(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
原告薛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
法人代表史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大禹,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4元,减半收取,原告薛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4元,减半收取,原告薛某某。
审判长:蒋丹凤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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