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房镇政府人大副主席,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高彦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宸光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史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继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向东,男,1959年11月30日,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哈尔滨宇某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宸光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邵继红、肖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某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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