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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吴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亚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诉被告吴亚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同年12月23日,原告薛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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