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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李某某、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风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大街以北江东八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7230252A。
负责人:路士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303元;2.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8日9时30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冀E×××××大型客车沿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深线北光路口处,与原告驾驶的冀E×××××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导致原告车辆损失17,303元,支付车损评估鉴定费1,800元。被告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余额部分,依法应由对方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薛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方面原、被告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杰

书记员: 杨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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