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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哈尔滨宏伟管理顾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某
哈尔滨宏伟管理顾某有限公司
徐秋凤(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

原告薛某某,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宏伟管理顾某有限公司,代码72367771-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秋凤,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宏伟管理顾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的范围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原告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案外单位的退休人员,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薛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的范围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原告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案外单位的退休人员,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薛某某。

审判长:康广泉
审判员:李洪玉
审判员:孙文莹

书记员: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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