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燕,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海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李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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