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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燕,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东区。
被告:张某某纳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西区平门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执行董事。
被告:李海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某某市桥西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区市府大街海关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士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该公司职员。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纳美医药有限公司、李海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霞

书记员: 顾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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