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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大虎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大虎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刘凯伦(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
闫昱泽(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薛大虎,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刘凯伦,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12号。
负责人张福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昱泽,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大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大虎于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大虎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大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薛大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薛大虎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大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薛大虎负担。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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