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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孙永某与孙永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某
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
孙永某
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薛某某,厨师。
委托代理人刘站红,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永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孙永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薛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薛某某担负。

审判长:胡国平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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