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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元宏,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杏智,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薛某诉被告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7月2日,原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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