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元宏,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杏智,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薛某诉被告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7月2日,原告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薛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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