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薛某某与贾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牡丹江市帅丰圣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贾文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罡,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贾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