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易海,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薛某诉被告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时尚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海、被告时尚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1-703号商品房(以下简称1-703号房屋)卖给原告。该房屋建筑面积90.56㎡,价款10万元。签订合同时付款9万元,余款1万元在交付房产证时付清。同时约定在交房后360日内被告为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9万元,但被告交房后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1-703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2004年8月18日,原告薛某与被告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位于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1-703号房屋至今仍处于查封状态,被告时尚房地产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原告薛某依法可以要求被告时尚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经法庭释明,原告薛某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京郧
审判员 王爱武
审判员 徐照新
书记员: 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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