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薛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又名刘秀芬)。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反诉被告)诉被告刘某某(反诉原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反诉被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刘某某(反诉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刘某某的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张翠芹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 李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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