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军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南城永和区。
被申请人:霍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三河市。
申请人薛军军与被申请人冯某、霍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军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霍建廷(已去世,生前系冯某之夫,霍明明之父)名下的位于三河市桃园小区供电局南楼2-5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霍建廷名下的位于三河市桃园小区供电局南楼2-501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兰英审判员 李文胜
人民陪审员 赵艳艳
书记员: 殷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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