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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邹某某与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某
邹某某
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原告薛某某。
原告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国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泽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邹某某诉被告宜昌平达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薛某某、邹某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某某、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薛某某、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某某、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薛某某、邹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官军
审判员:张炜
审判员:王娇

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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