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薛某与被告侯志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长 王东兴 审判员 冯汉卿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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