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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与侯志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薛某与被告侯志强、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薛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

审判长  王东兴 审判员  冯汉卿 审判员  李志辉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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