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韩鹏飞
宋某某
原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鹏飞。
被告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韩鹏飞、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韩鹏飞、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玉明
审判员:吕敏
审判员:贾瑞涛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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