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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任某某与王某某、崔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薛某某
任某某
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崔某某
崔占鹏
崔占梅
商文翔(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原告薛某某。
原告任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崔某某。
被告崔占鹏。
被告崔占梅(曾用名崔晓薇)。

被告
委托代理人商文翔,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某某、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崔某某、崔占鹏、崔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凤阁、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商文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崔振奎给原告出具的两张证明,实际是两张借据,崔振奎借原告本金10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当庭也予以认可,没有争议。被告王某某与崔振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且被告王某某在该证明上也签字认可,所以,被告王某某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因崔振奎出具的证明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  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所以,被告所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崔振奎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继承,同时,崔振奎的法定继承人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被告崔某某、崔占鹏、崔占梅应当在继承崔振奎遗产范围内偿还崔振奎所欠债务。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的利息1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自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利息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第九十条  、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薛某某、任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崔某某、崔占鹏、崔占梅在继承崔振奎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崔振奎给原告出具的两张证明,实际是两张借据,崔振奎借原告本金10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当庭也予以认可,没有争议。被告王某某与崔振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且被告王某某在该证明上也签字认可,所以,被告王某某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因崔振奎出具的证明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  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所以,被告所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崔振奎去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分割继承,同时,崔振奎的法定继承人也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被告崔某某、崔占鹏、崔占梅应当在继承崔振奎遗产范围内偿还崔振奎所欠债务。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的利息1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自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利息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  、第九十条  、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薛某某、任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崔某某、崔占鹏、崔占梅在继承崔振奎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延峰
审判员:张邯生
审判员:吕银娇

书记员:王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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