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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与大庆广播电视艺术学校、大庆广播电视艺术红某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峰,系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大庆广播电视艺术学校,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晚报大街3号。
负责人:周杰文,职务校长。
被告:大庆广播电视艺术红某学校,住所地大庆市红某区南广场二楼。
负责人:李彪,职务校长。
被告:张雨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大庆广播电视艺术学校、大庆广播电视艺术红某学校、张雨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薛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邱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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