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薄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云,北京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薄荣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薄荣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薄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计4012元,由原告薄荣某负担。
审判员 许彩霞
书记员: 刘思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