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牛清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天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杨杨,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薄某某与被告牛某某及第三人李天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薄某某、被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李天芬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告返还原告江南苑8号楼7号车库;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江南苑小区有车库一间,系8号楼7号车库,原告于2008年3月12日购买。原告购买后一直由开发商临时使用。近期原告在查看车库时,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占用车库,被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薄某某拥有江南苑8号楼7号车库合法所有权,第三人李天芬无权处分该车库,被告牛某某占有使用原告车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原告薄某某位于江南苑8号楼7号车库。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牛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雁 审判员 刘金凤 审判员 高亚光
书记员:袁晓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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