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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某某、苗某某等与薛緻玉、薄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薄海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鲍薄一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緻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薄某某、苗某某、薄海艳、鲍薄一鸣诉被告薛緻玉、薄某某共有纠纷一案,原告薄某某、苗某某、薄海艳、鲍薄一鸣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薛緻玉、薄某某名下财产1,887,757.80元,并以原告苗某某名下的本市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薄某某、苗某某、薄海艳、鲍薄一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薛緻玉、薄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887,757.80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原告苗某某名下的本市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薄某某、苗某某、薄海艳、鲍薄一鸣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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