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薄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白金帮,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青,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王某,女,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薄某某、白金帮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薄某某、白金帮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某某、白金帮撤诉。
诉讼保全费1670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诉讼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薄某某、白金帮担负。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 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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