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武汉粤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
游佳政(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肖东红
胡进(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
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朋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佳政,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东红,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武汉粤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迎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进,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汉粤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汉粤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莉

书记员:周海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