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
游佳政(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肖东红
胡进(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
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朋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佳政,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东红,该公司员工。
申报人武汉粤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迎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进,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汉粤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汉粤星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蕲春童某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莉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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