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牛皮坳水泥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石汉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东天某某亚麻有限公司。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
法定代表人李振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环,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瑞姿,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发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上诉人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景东天某某亚麻有限公司、李振环、李瑞姿、康发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3元减半收取2916.50元,由上诉人蕲春汉通麻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敬秋 审判员 饶贵芳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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