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某甲
曲昌林(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蔺某乙
原告蔺某甲。
委托代理人曲昌林,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蔺某乙。
原告蔺某甲诉被告蔺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曲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蔺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其父生前所立并经公证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位于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房产中其父的份额由其继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二)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44Article|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房产中被继承人其父的份额由原告蔺某甲继承。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蔺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其父生前所立并经公证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位于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房产中其父的份额由其继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第(二)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44Article|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房产中被继承人其父的份额由原告蔺某甲继承。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蔺某甲负担。
审判长:申素霞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李树强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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