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某某
赵树森(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
张洪雨
原告蔺某某,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雨,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蔺某某诉被告张洪雨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树森,被告张洪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张洪雨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蔺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洪雨追偿。故原告向被告追偿代为偿还借款1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洪雨辩称上述款项是代张春海所借,应由张春海偿还。对此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也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辩论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洪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117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张洪雨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张洪雨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借款,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蔺某某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洪雨追偿。故原告向被告追偿代为偿还借款1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洪雨辩称上述款项是代张春海所借,应由张春海偿还。对此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也不予认可,故被告的辩论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洪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117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张洪雨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洋
审判员:王文娟
审判员:邱垚峰
书记员:马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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