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范影,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冷冰心,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妙法禅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负责人释玄义,该禅院负责人。
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尹某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妙法禅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 260.00元,减半收取8 1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佟 丰 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 人民陪审员 刘丽霞
书记员:赵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