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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某某与尹某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妙法禅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范影,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冷冰心,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妙法禅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负责人释玄义,该禅院负责人。

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尹某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妙法禅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 260.00元,减半收取8 1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佟 丰 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 人民陪审员  刘丽霞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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