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蔡顺昌,英山县农机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王咏梅,英山县农机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棠,英山县石头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余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龙,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龙定云,英山县生资公司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明棠,英山县石头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英山县人民法院(2009)英民重字第17号民事判决;
发回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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