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魏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名下坐落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安寓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5.28平方米)房屋一套作为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某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坐落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安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蔡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建平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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