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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