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某与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寓见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蔡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丽华

书记员:刘  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