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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向某、建始县业州镇婴幼乐孕婴童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21日,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某,男,生于1976年10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自由职业者,住建始县。
被告:建始县业州镇婴幼乐孕婴童生活馆。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金鼎大厦三楼。
经营者:杨永韬。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丛艳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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