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长龙。
委托代理人王凤芹、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占军,容城县隆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龙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长龙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长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蔡长龙负担。
审 判 长 向 平 审 判 员 李英华 代理审判员 赵 旭
书记员:胡萌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