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蔡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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