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某
全文(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杨海涛
杨某某、杨海涛的
杨某某
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
杨行文
原告蔡金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全文,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杨某某(系蔡金某女儿),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原告杨海涛(系蔡金某儿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杨海涛的
法定代理人蔡金某,身份信息略。
被告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超,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杨行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某、杨海涛、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行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行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金某撤回对杨行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金某撤回对杨行文的起诉。
审判长:杨霞
书记员:全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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