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丙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地址:文安县人和路66号。
负责人王洪亮。
委托代理人刘嘉彦,该公司职员。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董丙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增辉、被告董丙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4月17日15时许,在文安县工业园区,被告董丙午驾驶冀R×××××/冀R×××××挂号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车上龙骨散落在地上,砸至行人蔡某某,造成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文公交认字(2015)第0147E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董丙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蔡某某在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55630.96元。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郭红岩护理。经鉴定原告蔡某某外伤致右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为十级伤残,外伤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为十级伤残。建议外伤后误工期为210-270日、护理期为60-120日、营养期为60-90日。花费鉴定费2400元。
另查,本次事故发生前,原告蔡某某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护理人郭红岩在文安县华奥机床购销部工作,月平均工资3400元。原告蔡某某与妻子郭红岩共有长子蔡骞(xxxx年xx月xx日出生)、长女蔡丹(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个子女;原告蔡某某的父母蔡文昌(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军(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共有二个子女。
又查,被告董丙午驾驶的冀R×××××/冀R×××××挂号半挂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且约定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董丙午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53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工作单位营业执照、误工证明、鉴定意见书、户口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相关票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于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可作为原告请求赔偿的依据。被告董丙午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因被告董丙午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且约定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外的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仍不足部分由被告董丙午负担。原告蔡某某主张各项损失中,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及计算系数过高且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以河北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15%为宜;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情支持6000元;交通费属实际必要发生费用,本院结合原告住院治疗情况酌情支持20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实为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公司赔偿原告蔡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5539.96元(详见赔偿清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董丙午赔偿原告蔡某某鉴定费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蔡某某自行负担1441元,由被告董丙午负担2859元(上述由被告负担的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宏勋 审 判 员 郑红娟 人民陪审员 杜峰辉
书记员:穆正娜 赔偿清单 原告蔡某某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55630.96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1天=2100元。 三、营养费:50元×90天=4500元。 四、误工费:53159元÷365天×270天=39323元(按河北省上年度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3400元÷30天×120天=13600元。 六、伤残赔偿金:10186元/年×20年×15%=30558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27219元 1、蔡骞8248元/年×2年×15%÷2人=1237元。 2、蔡丹:8248元/年×8年×15%÷2人=4949元 3、蔡文昌:8248元/年×16年×15%÷2人=9898元 4、李军:8248元/年×18年×15%÷2人=11135元 七、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八、交通费:2000元。 九、鉴定费:2400元。 以上共计:183239.96元. 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839.96元,因被告董丙午已为原告垫付55300元,故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5539.96元;被告人保财险文安支公司应对被告董丙午为原告垫付的55300元予以返还。被告董丙午赔偿原告鉴定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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