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南经济开发区长兴三路。
法定代表人:盛全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楚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湖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开心公寓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北环路南。
主要负责人:丁足清,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湖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被告湖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开心公寓项目部(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开心公寓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14元,减半收取4007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王 斌
书记员:管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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