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北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孙雅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国菲、刘冬润,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河北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良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国菲、刘冬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8日签订了正定商博中心商铺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乙方(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县107国道正定商博中心三层3143号商铺,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为14.7188平方米(以上面积最后以房管局的实测面积为准);该商业用房交房时间为2011年4月26日;一次性付款95389元,并确定了违约责任等其他事宜。同日,双方签订了正定商博中心商铺返租协议书,约定乙方(原告)自愿将“正定商博中心”三层3143号商铺出租给甲方(被告),由甲方经营管理,该商铺建筑面积14.7188平方米;甲方租赁乙方商铺,并向乙方返租,租赁期限由2011年4月27日至2014年4月26日止,合计三年;租金于本房产、交房后开始计算,第一年租金为商铺总房款的9%,共计12264元,第二年租金为商铺总房款的10%,共计13627元,第三年租金为商铺总房款的11%,共计14990元,前三年租金合计为40881元,该租金在乙方交付房款时一次性扣除;承租期满后,乙方可提出续签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续签。同日,被告缴纳房款95389元。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取得正定县建设局颁发的预售许可证,现已能够办理房产证。返租协议到期后,由于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续租条件,双方未能签订续租协议,该商铺仍由被告占有并使用。
本院认为,2011年3月8日,双方签订的正定商博中心商铺内部认购协议及正定商博中心商铺返租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并能够办理房产证,故此,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已于2014年4月26日到期,原、被告双方未再签订续租协议,现原告提出按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的第三年租金14990元计算占有期间的租金,并要求交付商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计算,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4月26日至2016年4月25日两年的租金为29980元(14990元×2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两年租金2998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将位于正定商博中心三层3143号商铺交付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良
书记员:王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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