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琴(蔡菊芳女儿),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宝连(蔡菊芳女婿),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华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逸滢。
原告蔡菊芳诉被告黄某某、上海徐某(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2020年1月9日,原告蔡菊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蔡菊芳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菊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68元,由蔡菊芳负担。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金 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