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蔡菊芳、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蔡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秋红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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