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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菊芳、蔡某某与蔡某某、蔡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蔡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蔡菊芳、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蔡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秋红

书记员:马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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