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诚,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根,上海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2018年9月30日,原告蔡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判员:张娜娜
书记员:陈 睿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